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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幾年律師職業生涯中,接到很多通姦案件,但讓我印係深刻的一件是,當太太在地檢署淚泣數十年的婚姻生活以及先生通姦背叛,先生冷言回答:『這位女士,你沒有資格告我,因為我們當時根本沒有結婚儀式,你根本不是我老婆,憑什麼管我跟誰睡』,案件急轉直下,質問檢察官『難道我跟他睡二十幾年,生了三個孩子,一起打拼事業,這些都不是婚姻嗎?』
有關結婚之要件,97年5月25日以前之舊民法第982 條規定「結婚,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。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」,結婚,需要有公開儀式,不管是西式、中式均可;並有二個以上在場見聞結婚儀式進行的見證人即可。在結婚儀式完成的同時,結婚就合法有效,新人不需要特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。但是如果沒有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,即便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身分證上配偶欄有配偶的記載,結婚依然未合法成立。
而,97年5月25日以後之現行民法第982條已修正為「結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」,亦即公開儀式不再是結婚必要條件,只要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,並辦妥結婚登記即可。
而結婚要件之『儀式婚』或『登記婚』,係以『結婚』時應適用之法條而定,亦即「不溯及既往」的原則下,在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的人,一律適用舊法,採『儀式婚』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。凡在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的新人,一律採『登記婚』,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的登記,婚姻才受法律的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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